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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日期: 2021-04-29 10:51:09 作者: 范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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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0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Z30110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重要】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新增);(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二)修理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1Z30110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重要】

一、行政处罚

1. 2017年9月经修改后公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二、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Z30110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刑罚种类【重要】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注意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二、建设工程常见犯罪【必会】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在工程)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在人的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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