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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笔记:公司法

日期: 2020-04-03 11:54:50 作者: 范海霞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笔记: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9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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